被忽视的“送达、代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些条款通常也被认为是一份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大部分律师和法务工作者在合同风险审查时也更加重视这些条款。由于送达、代表条款不涉及合同实体,因此在合同中并不起眼,也没有得到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足够的重视。但是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以及合同纠纷当中,送达、代表条款和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有着重要关系,在防控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争议解决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什么是“送达、代表条款”?顾名思义,送达、代表条款是指通知送达条款与代表人条款。接下来我们就这两个条款分别进行阐述。
- 通知送达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很难详尽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及纠纷,这就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及时沟通,而有效沟通的前提必然是知悉对方的联系方式,通知条款是合同各方正确履行通知义务的关键。
而通知是否已经到达对方,有时候是区分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关键所在。 我国法律对于通知采用“到达主义”,即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这就要求通知的发送方就对方是否已经收到通知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务当中,由于一些原因,比如找不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导致无法实际送达,这时候就可以采用 “投邮主义”,即发出后多少天内即视为对方收到,以降低举证的难度。
合同中最大的风险就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如何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如何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这些往往缺乏最有效的证据,而通知送达条款则是这类证据的有形载体和方式。
有了对方的联系方式,也有了沟通的书面证据,就万无一失了吗?当对方否认这类证据时,又该如何证明证据的有效性呢?
此时,如何制定送达通知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通知到达条款一般要包括双方当事人通知的方式和通讯地址,并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地址、电话、传真、电邮、联系人以及通知到达的生效条件。另外,以邮寄方式送达时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寄信人所寄信件的内容以信封表面所记载的名称为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第七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可见合同中约定送达通知条款,对争议涉诉时法院有效送达也有着重要意义。
二、代表人条款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通常会分别指定代表人或联系人负责处理合同的相关事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有时会就部分合同内容作出协商和变更。若代表人信息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的话,当产生合同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很有可能会以该联系人不能代表公司调整合同条款、变更、解除合同及其他事宜为抗辩理由主张对方违约。
了解了送达、代表条款的重要性后,接下来就要了解如何制定送达、代表条款,在明确了合同一方指派的授权代表人的权限为代表该方发出指令,确认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事宜,签收往来函件,变更、调整合同条款,解除、终止本合同及其它的相关事宜及送达生效条件后,有以下两种方式供大家参考:
1、条款形式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乙方指派 作为本合同履行乙方的授权代表人,固定电话: ,传真: ,手机: ,通讯地址: ,QQ: ,微信号: ,电子邮箱: 。
2、落款形式
乙方:
通讯地址:
代表人:
手机:
传真:
微信号:
电子邮箱:
银行账号:
当然,合同中上述两种表达“送达和代表”的方式,还需要加设“如果在任何一方出现信息的变动,在合同中约定务必在限定日期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因为擅自变动地址导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对方,仍视为有效送达”的内容,才能真正发按送达和代表条款的真正作用,为防范风险和解决纠纷提供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