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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 企业相关法律问题应对指南--朗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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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10 朗庭头条号 浏览: 2600

  疫情期间企业相关法律问题应对指南  

 

  问题一、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吗?工资又该如何算?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的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本次春节假期中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假期,延长的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本次延长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应当属于休息日,职工在延长的假期中坚持工作,而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支付,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问题二、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强制的吗?员工可以拒绝企业要求的复工吗?企业未遵循是否违法?  

答:可以,并不算旷工,企业也不能因此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本次假期延长属于调整了《全国年节假日放假办法》的临时性调整,具有行政强制性,所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的此次通知,将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况且防疫期属于特殊时期,企业擅自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问题三、延长的春节假期,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上班,如何支付工资呢?  

:对于这三天上班的职工(除了防疫相关的职工,还包括供水、供电、通讯、超市等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的行业的职工)属于休息日加班,企业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采用标准工时的,暂计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采用不定时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四、延长的休假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如前所述,由于系国家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问题五、延长的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答:由于国家统一延长春节假期,如无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作相应的扣减。如月中入职或离职的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出勤日(含法定节假日、1月31日、2月1日、2日)结算。

 

  问题六、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和患病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上述条款可知,因为排除患病嫌疑而隔离,导致的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此时,工资待遇计发,应当采用“视作出勤”的规则。故,该情况下,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发布)进一步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而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劳动者,一旦被确诊,“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则应当按照病假进行处理,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题七、企业能直接减少职工工资吗,怎样才能降低风险? 

:  从法律上讲,降薪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单方向告知员工降薪,劳动者可以向主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劳动仲裁。但是企业以减少工作为由提出降薪呢?

      从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可知,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一些小微型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首先需要跟劳动者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若是企业出现减产乃至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应当正常发放,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职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适用各省市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发放工资。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八、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述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进行调整。

 

  问题九、企业因疫情不能按时按时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虽然司法机关还未就此作出认定,但是结合2003年非典后发生的案例,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于2020年1月30日发出通知,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因此企业应当保留好因疫情不能履约的证据,并及时通过合同约定的留痕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但是企业自己也要尽力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问题十、企业疫情期间因无法经营,房租能否减免?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问题十一、如果出租方不同意免除房屋租金,起诉到法院,减免租金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如果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直接依据合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减免租金,但要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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