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承包方是否可以主张?
司法实践中,承发包双方经常疏于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所以,即便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也无需担心,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及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工程款付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起算诉讼时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常常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就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如果可以确定工程款付款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