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住宅建筑必须通过消防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中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报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由住建部门进行抽查。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部门规章)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有什么后果?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开发商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能否对社会出售?
安置房土地性质通常属于划拨性质,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对社会公众出售。但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