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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朗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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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08 朗庭头条号 浏览: 1913

 房屋征收的实质要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的程序性要求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安置的方式有选择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也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如何在征地补偿中维权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对土地上的在建建筑物进行补偿时,应按成本加损失加必要费用的方法确定补偿标准 

    行政补偿无论以收回行政许可或是征收房屋的方式定性来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物权所有人的保障,体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对地上构建附着物进行合理、适当的补偿。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财产,应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原则,工程项目上的房屋属于在建工程,并未竣工投入使用,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因而不能成为被国家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对象。用“成本加损失加必要费用”的核定方式来补偿,体现了法律对收回行政许可规定的依法补偿、适当补偿和相应补偿的原则。

 

 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再起诉请求撤销拆迁许可证的或主张拆迁许可违法,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拆迁当事人如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原来建设主管机关与拆迁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已转化为由拆迁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故当被拆迁人就其房屋的拆迁事宜在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其对原拆迁许可证行为提起诉讼的,受诉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共同协商后达成的协议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且协议一经达成并履行,被拆迁人对原属自己的财产即丧失了所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基础已经丧失。

 

 政府作出的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对相对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强拆相对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且应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即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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