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日期的确定
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在此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确定
实践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能够认定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约定的认定标准来确定竣工日期,无法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关于竣工验收之日笔者认为存在以下情况: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与竣工备案表载明日期不一致时,应当以建设单位实际组织工程验收并确认工程合格日期为准;
(二)承包范围内包含多个分部工程时,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应当以承包范围内最后工程通过验收的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日;
(三)工程项目中部分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分包的,承包人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应当根据其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确定竣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