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业 BEIJING LANGTING LAW FIRM
律师说法 经典案例 法律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朗庭动态 > 房地产与工程建设

房地产与工程建设

房屋租赁--朗庭律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4-08 朗庭头条号 浏览: 1889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
    第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关于房屋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上一篇: 房屋买卖11
下一篇: 房屋赠与

全国咨询热线

13552025559

在线咨询

免费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