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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工程建设

离婚房产--朗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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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08 朗庭头条号 浏览: 1916

  婚前首付、贷款、产权登记都属于个人的房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房屋产权与贷款在一方名下  

    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婚前夫妻共同出资且约定为共同所有,产权登记为一方   

    婚前共同出资,同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是,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

 

   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   

     这种情况下,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对于房屋修缮、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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