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要约定哪些内容
在购买房屋时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等内容;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 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
(1)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2)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
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根据相关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
房屋买卖合同哪些情形无效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
(二)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三)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四)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商品房买卖哪些情形可退房
根据政策调控以及市场因素,商品房价格涨跌现象屡见不鲜,如果因为房价下跌就要求退房是不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但在以下情形下,是可以满足退房条件的。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
(二)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
(三)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四)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五)在约定期限内购房人未能拿到产权证;
(六)房屋产权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