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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工程建设

施工与工伤--朗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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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08 朗庭头条号 浏览: 2009

 工人受伤,发包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人,那么在发生工人受伤的情况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建设施工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很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往往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怠于向发包人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无法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款,也就连锁影响到农名工的工资报酬无法及时足额取得。所以,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利益。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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