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承包方能否主张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属于上述条文中的工程价款。
我们认为满足返还条件的质保金是工程价款,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满足返还条件的质保金虽然来源于工程价款,但性质已经转化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或退还与否将取决于质保期内建设工程是否出现缺陷并需进行维修,其剩余金额有或者没有,在质量保修期满前不能确定,故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是否可优于抵押权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为筹集资金,会将在建工程抵押,以获得更多资金。抵押权人在主张对抵押物实行优先受偿期间,遇到在建工程施工方主张对在建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谁更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