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发包人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人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挂靠领域中,如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的,被挂靠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署合同,被挂靠人原则上也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除非被挂靠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对挂靠事实系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