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是否可以出卖在自己宅基地上盖的房产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住宅又购买其他住户住宅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仅从字面上来看,一户村民如果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违反法律规定,也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住宅又购买其他住户住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部分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除非购房人能证明其符合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且经村委会同意。但也有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1款关于一户一宅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原因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如果将原有宅基地上住宅房屋出卖或者出租后,不能再行申请另处宅基地。相反上述法律条文中也间接肯定了村民出卖住房的行为,只是禁止卖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因此该问题的正确解决决定于不通地域的法院。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城镇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但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农村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
农村拆迁安置房属是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在未依法办理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但是,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该类房屋取得上市交易条件的,合同有效。
经过多手买卖的农村房屋的合同效力
该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判断,最后一手买受人与出卖人同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同有效。不论中间买受人是否具有购买农村房屋的资格。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购买人返还房屋给出卖人,同时,应结合房屋目前的居住情况、当地房价的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区分买卖双方过错责任,来认购买人方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